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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项、台湾国民得在圣国国内自由行动,圣国之军警必保障其台湾国民安全。
第二项、因圣国法治观念与人民素质与台湾相对落後,台湾国民在圣国国内遵守《中华民国宪法》及台湾所有法律,不受圣国所有法律约束。
第三项、承上,台湾国民在圣国国内若有违反台湾法律之行径,无条件由台湾法务人员进行审判。
第四项、圣国与台湾互相派驻大使,以达成外交关系正常化。
第五项、圣国朝廷及军方得无条件将Ai莉河河谷以东所有圣国国土之主权交由台湾裁示。
第六项、为因应不正常情形发生,对以上五项台湾政府保留商讨达成共识後更动之权利。
第四条、中华民国总统承诺以下事项:
第一项、运用政治力在台湾国内宣传友圣(与圣国友好)之益处。
第二项、对於Ai莉河以东的圣国遗民,台湾政府提供一切援助。
第五条、本协定之中文文本保留於台湾首都台北,圣伯兰文文本保留於圣国王都加利亚。
神代历一五〇〇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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