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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零六章 阿云案 (3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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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许遵很快作出改判:阿云订亲时,“母服未除”,因此订婚无效,“以凡人论”。所以谈不上谋杀亲夫,可免死。

        案情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,但审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驳许遵的判决,改判阿云“违律为婚,谋杀亲夫”,处绞刑。

        许遵不服,再次上奏,认为在官吏传讯被告时,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应该按自首论处,减二等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 阿云受审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,“云被问即承,应为按问”,应以自首论处,“以按问欲举,乞减死”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是死刑案,案子需要交到了刑部复核。“刑部定如审刑、大理”,依然是死刑。其理由是《宋刑统?贼盗律》“谋杀”条的相关规定:“诸谋杀人者,徒三年;已伤者,绞;已杀者,斩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因为阿云的行为是“谋杀已伤”,所以“当绞刑”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决定权在赵顼手上,赵顼觉得女孩蛮可怜,于是允许其用钱赎罪,实际上是依照许遵的原判,认为有可以减罪的情节。

        而这时许遵已经回到大理寺,被提拔为大理寺卿。

        针对刑部的判决,许遵指出:“刑部定议非直,云合免所因之罪”,认为刑部的判决不正确,阿云应该从轻发落。

        其理由是如果不论青红皂白,“一切按而杀之”,就会“塞其自首之路”,不符合“罪疑惟轻”的断案原则。

        同时还指出,如果按照情节本当赦免的罪,都需要通过皇帝的敕命来赦免,如果以后没有敕命的情况下,这些人不就全部该死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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