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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零二十七章 曾巩 (4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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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丁未,苏油荐言:“比闻朝廷遣中官出使,所至多委州郡造买器物,其当职官承望风旨,追呼督索,无所不至,远方之民,受弊良甚,乞重立条约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订立招投标原则,造买器物,通过商业合同约束官府和商家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做法其实在两浙路已经推行了很久,南海大开发之后,这种方式更是推行到了南海。

        因为苏油和吕惠卿的坚持,将市舶司和海商定为了商业合同的甲方和乙方,然后由转运司监督和裁断,让海商们和市舶司的交易,得到了契约保证。

        此举反而给大宋南海市舶司,杭明市舶司带来了极大的商誉,各路海商们闻风而动,被这当今最公平的契约国家贸易吸引,纷纷来到大宋淘金。

        现在苏油提出,请将各路市易司转为政府采购的甲方,大宋内地的商贾作为乙方,双方权利义务相称对等,由地方官府监督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赵顼下旨,诏两浙转运司,提点刑狱司体量实状以闻,首先在蜀中,两浙,汴京推广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是一次对大宋商业的重大松绑。

        以前的政府,采用的是采征政策,说要就要,理论上可以不给钱。

        现在的制度,将征收改成了商业采购,从法律上保护了商人们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    虽然执行上肯定会大打折扣,但是这无疑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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